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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高中理当扶持不容倾轧 fblwhdwv 发表于 2008-8-7 10:09:33 |
民办高中理当扶持不容倾轧 刘效仁 当河北望都县金岸高中董事长丁彩英及校长被有关人员“请”到县城一家宾馆“保护”起来,她所创办的民办学校正遭受一场致命的“闪电式”打击。10月16日下午,30多辆大客车、警车浩浩荡荡地驶往金中,将800多名学生和35名教师强行拉到了县公办学校望都中学。县文教局在县委、县政府的组织协调下,将金中强制“分流解体”。行政权力利益化恰恰是其灭顶之灾的无情祸水。(2007年12月12日中青报) “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”。尤其是在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长期在3.43%(2005度)以下徘徊,无法充分满足日益庞大的,并且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特征的教育市场需求,民办教育的充分发展不仅可以提供更多选择的教育产品,让政府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基础教育和贫困地区的教育。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,有利于教育公平和公民教育权利的实现。基于此,1997年国家出台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》,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也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。明确规定,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,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,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、校长、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首次立法确认了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平等“国民待遇”。 但尽管如此,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都在夹缝中求生存、图发展的民办教育,并没有因此一帆风顺,甚至仍然存在着处处碰壁的困境,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,来自于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的歧视和制肘。金岸民办高中的灭顶之灾,就是一只典型的可资解剖的麻雀。正如丁彩英所说,“望都县是个只有30多万人口的小县,我来办高中,不是抢别人的食吗?”而抢食不仅是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的生员、利益之争,其背后更有行政权力利益化的魔影。 “怪就怪在望中的校长是县文教局局长兼任的,金中不是望都的‘亲生子’。金岸分去了望中的生源,谁会舒服,生源就是财源嘛。”我们早就提倡和力推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的行政权力改革,而望都至今却仍然是文教局长兼任公办中学校长,这种怪诞的权力运作机制,不仅仅强化了公办中学的权力背景,使其与民办中学不在同等的竞争起跑线上,更可怕的是行政权力难免要将公办中学视为部门利益的后花园,容不得他人染指。而一旦民办中学抢了生源,侵夺了自己的利益,执掌权力者必然会“大打出手”。 正是在此背景下,望都中学的一些老师、校长和县文教局的个别干部,向该县应届初中毕业生散布流言蜚语,声称金中已经倒闭,县文教局已不允许其招生,以此动摇学生家长的信心,导致金中招生量急剧下滑,以至招不到学生。丁彩英不得不给县委、政府递交告急书,陈述学校面临的生存危机,希望得到支持,制止不正当的竞争。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,理当履行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,促进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职能的教育行政部门—望都县文教局却乘人之危,落井下石。遂发文通知要求金中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,而整改不到两个月,该局却向保定市教育局报送了《关于停办望都金岸高级中学的请示》。10月16日,保定市教育局作出批复,决定停办望都金岸高级中学,吊销其办学许可证。但这一批复并没有按法律规定履行向金中送达的程序。 遗撼的是,在其办学许可证并未被吊销的情况下,文教局以该校的办学许可证已被吊销为由,采取“突击行动”,使这所学校化为乌有,如此行为显系违法,侵犯了该校的办学权。更可悲的是,甚至连“停办望都金岸高级中学,并吊销办学许可证”批复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,居然都没有说可以对民办学校实施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,纯属子虚乌有。这正是权力肆意扩张的吊诡之处,当无法定权力时便可以虚拟条规,滥施淫威。 好在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: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;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的,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造成经济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究竟何去何从,我们不妨拭目以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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